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健美操运动的开展,根据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结合健美操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设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三条 《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部署指导下,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在执行《实施办法》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国健美操指导员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
(三)负责制定健美操指导员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四)负责健美操国家级指导员培训、考核、评审和其它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地方对一级和一级以下健美操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地方体育场行政部门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健美操项目一级和一级以下指导员的发展计划。
(二)负责健美操项目一级和一级以下指导员的培训、考核、审批及其它管理工作。
(三)负责推荐和申报健美操国家级指导员的人选名单和材料。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部分或全部委托健美操协会(未成立健美操协会的地区可委托体操协会代行职能,下同)负责健美操指导员的管理工作,并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培训
第七条 申请授予健美操项目各级指导员称号者,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凡开展健美操活动的地区(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各类业务培训。
第八条 业务培训内容必须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操管理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要求设置。一级以上(含一级)指导员培训班的师资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管理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选派。二、三级培训班师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健美操协会从一级以上指导员中选派。
第九条 国家级健美操指导员考核内容为理论、专业技术、教学实践、外语和论文答辩。一、二、三级健美操指导员考核内容为理论、专业技术、教学实践。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健美操运动的开展,根据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结合健美操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设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三条 《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部署指导下,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在执行《实施办法》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国健美操指导员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
(三)负责制定健美操指导员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四)负责健美操国家级指导员培训、考核、评审和其它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地方对一级和一级以下健美操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地方体育场行政部门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健美操项目一级和一级以下指导员的发展计划。
(二)负责健美操项目一级和一级以下指导员的培训、考核、审批及其它管理工作。
(三)负责推荐和申报健美操国家级指导员的人选名单和材料。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部分或全部委托健美操协会(未成立健美操协会的地区可委托体操协会代行职能,下同)负责健美操指导员的管理工作,并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培训
第七条 申请授予健美操项目各级指导员称号者,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凡开展健美操活动的地区(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各类业务培训。
第八条 业务培训内容必须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操管理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要求设置。一级以上(含一级)指导员培训班的师资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管理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选派。二、三级培训班师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健美操协会从一级以上指导员中选派。
第九条 国家级健美操指导员考核内容为理论、专业技术、教学实践、外语和论文答辩。一、二、三级健美操指导员考核内容为理论、专业技术、教学实践。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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